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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首部专门规范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,针对扶贫攻坚工作可能出现的“假脱贫、被脱贫、数字脱贫”和庸政懒政怠政、贪污挪用扶贫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。同时,法规还规定了扶贫项目申报造假、骗取优惠政策或扶贫物资、扶贫项目设施和资产管护的法律责任,增强刚性约束力,以保证农村扶贫不越轨、不作假、有成效。
河北目前有310万贫困人口。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、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》,对扶贫对象、措施、项目等作出详细规定。
按照条例,扶贫资金实行县、乡、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滞留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;不得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弄虚作假手段,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农村扶贫资金、物资;不得降低贫困退出标准。
条例规定,在扶贫工作中,存在降低贫困退出标准或者弄虚作假,滞留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,擅自变更扶贫项目,限定或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,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索贿受贿等行为,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条例还规定,虚构、伪造扶贫项目,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、物资,损坏、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、设备和资产等行为,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